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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2-07-25

       庭立方:根据刑事诉讼法取保候审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免于被羁押,赋予了其一定的行动自由。但是,为了防止其逃避刑事追究,方便执行机关和所在单位进行监督,法律又规定了被取保候审人必须遵守的义务。根据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主要有四项:(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2012年《刑事诉讼法》在上述四项义务的基础上增加一项,即被取保候审人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需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此外,新《刑事诉讼法》还赋予了决定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增加被取保候审人一项或多项附随义务的自由裁量权,包括: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将旅行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2012年《刑事诉讼法》在拓展取保候审适用范围的同时加强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意使取保候审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发挥出羁押替代措施的作用。

●关联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6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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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6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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