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2-07-25 06:57:34
庭立方:根据,使、被告人免于被羁押,赋予了其一定的行动自由。但是,为了防止其逃避刑事追究,方便执行机关和所在单位进行监督,法律又规定了被人必须遵守的义务。根据1996年《》第56条的规定,被人的义务主要有四项:(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作证;(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2012年《》在上述四项义务的基础上增加一项,即被人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需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此外,新《》还赋予了决定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增加被人一项或多项附随义务的自由裁量权,包括: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将旅行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2012年《》在拓展适用范围的同时加强被人的义务,意使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发挥出羁押替代措施的作用。
●关联条文
《》第6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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