晏建强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2-07-25
庭立方:2012年《》单独规定了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首先,适用监视居住的前提是、被告人符合逮捕条件,其次是符合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以及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五种情形之一。此外,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条件,但不能提出保,也不交纳保证金的,也可以采用监视居住。
●关联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7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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