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权峰 严选律师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徐权峰团队
安徽省合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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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08-07
庭立方:根据,对于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当然,在这种情形下,如果自诉人经说服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并再次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关联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9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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