仰宗洲 严选律师
广州金鹏(东莞)律师事务所(法泽刑事团队)
广东省东莞市
发布时间:2012-08-31
庭立方:根据第一百二十一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
【解释】本条是关于劫持航空器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行为人构成本罪必须是实施了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暴力”,主要是指犯罪分子使用强暴手段,如杀害、殴打等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胁迫”,主要是指犯罪分子以爆炸飞机、枪杀旅客等手段要挟、强迫机组人员服从其劫持航空器的命令的行为;“其他方法’,,是指犯罪分子使用除暴力、威胁方法以外的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如航空器的驾驶人员,利用驾驶航空器的便利条件,违反规定直接驾机非法出逃境外,危害公众安全的行为。这里规定的“航空器”,是指各种运送旅客和运输物资的空中运输工具。
根据本条的规定,对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犯罪的处刑分为两档,即一般情况下,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这一情况主要、是指犯罪分子在劫持航空器的过程中,造成旅客或者机组人员的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上的重要设施、设备遭受严重破坏等,对这些行为,都将处以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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