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庆鸿 严选律师
泰和泰(南昌)律师事务所
江西省南昌市
发布时间:2012-08-31
庭立方:根据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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