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排放 3 吨危险废物不一定必然构成犯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属于 “严重污染环境”,一般构成,但如果存在特殊情况,如排放行为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且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影响等,也可能不被认定为犯罪。而进行生态修复是有可能减轻处罚的。如果在案发后,主动采取措施修复被污染的环境,减少环境损害,司法机关在量刑时会将此作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
一、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并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并处:(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2)相关司法解释对 “严重污染环境” 的情形进行了细化规定。
二、处理建议
若涉及污染环境案,当事人应第一时间聘请律师。律师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分析排放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有机会进行生态修复,律师会协助制定合理的修复方案,并与相关部门沟通,确保修复工作得到认可。同时,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情况,争取从各个方面为当事人争取有利的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