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发布时间:2012-10-11 05:40:39
庭立方:根据第三百五十五条 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并处。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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