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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的案件处理有哪些阶段?可采取的刑事侦查措施?

发布时间:2013-03-07

贪污罪的侦查工作程序包括初查、立案、侦查、侦查终结、补充侦查几个阶段。

(一)初查

1、侦查部门对举报中心移交举报的线索进行审查后,认为需要初查的,应当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2、侦查部门对举报线索初查后,应当制作审查结论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检察长决定:

(1)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提请批准立案侦查;

(2)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请批准不予立案:

1)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的;

2)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3)具有下述情形之一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立案

经检察长决定对案件立案侦查的,应当制作立案决定书和提请立案报告。

(三)侦查

1、案件立案后,可以依法采取如下侦查措施进行侦查:

(1)讯问犯罪嫌疑人

(2)询问证人、被害人
(3)勘验、检查
(4)搜查
(5)调取、扣押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
(6)查询、冻结存款、汇款
(7)鉴定
(8)辨认
(9)通缉

2、同时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的强制措施。

3、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在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4、侦查过程中,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检察人员写出撤销案件意见书,经侦查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撤销案件:

(1)具有下述情形之一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没有犯罪事实的,或者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和不是犯罪的;
(3)虽有犯罪事实,但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
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撤销案件以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重新立案侦查。

5、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长期潜逃,采取有效追捕措施仍不能缉拿归案的,或者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病及其他严重疾病不能接受讯问,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经检察长决定,中止侦查。中止侦查的理由和条件消失后,经检察长决定,应当恢复侦查。

(四)侦查终结

1、经过侦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侦查人员应当写出侦查终结报告,并且制作起诉意见书。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侦查人员应当写出侦查终结报告,并且制作不起诉意见书。
侦查终结报告和起诉意见书或者不起诉意见书由侦查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批准。

2、提出起诉意见或者不起诉意见的,侦查部门应当将起诉意见书或者不起诉意见书以及其他案卷材料,一并移送本院审查起诉部门审查。

(五)补充侦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对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审查后,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向侦查部门提出补充侦查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贪污罪案件立案后,可以依法采取如下侦查措施进行侦查:

1)(1)讯问犯罪嫌疑人(2)询问证人、被害人(3)勘验、检查(4)搜查(5)调取、扣押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6)查询、冻结存款、汇款(7)鉴定(8)辨认(9)通缉
2)同时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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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的侦查工作程序包括初查、立案、侦查、侦查终结、补充侦查几个阶段。

(一)初查

1、侦查部门对举报中心移交举报的线索进行审查后,认为需要初查的,应当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2、侦查部门对举报线索初查后,应当制作审查结论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检察长决定:

(1)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提请批准立案侦查;

(2)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请批准不予立案:

1)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的;

2)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3)具有下述情形之一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立案

经检察长决定对案件立案侦查的,应当制作立案决定书和提请立案报告。

(三)侦查

1、案件立案后,可以依法采取如下侦查措施进行侦查:

(1)讯问犯罪嫌疑人

(2)询问证人、被害人
(3)勘验、检查
(4)搜查
(5)调取、扣押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
(6)查询、冻结存款、汇款
(7)鉴定
(8)辨认
(9)通缉

2、同时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的强制措施。

3、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在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4、侦查过程中,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检察人员写出撤销案件意见书,经侦查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撤销案件:

(1)具有下述情形之一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没有犯罪事实的,或者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和不是犯罪的;
(3)虽有犯罪事实,但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
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撤销案件以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重新立案侦查。

5、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长期潜逃,采取有效追捕措施仍不能缉拿归案的,或者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病及其他严重疾病不能接受讯问,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经检察长决定,中止侦查。中止侦查的理由和条件消失后,经检察长决定,应当恢复侦查。

(四)侦查终结

1、经过侦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侦查人员应当写出侦查终结报告,并且制作起诉意见书。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侦查人员应当写出侦查终结报告,并且制作不起诉意见书。
侦查终结报告和起诉意见书或者不起诉意见书由侦查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批准。

2、提出起诉意见或者不起诉意见的,侦查部门应当将起诉意见书或者不起诉意见书以及其他案卷材料,一并移送本院审查起诉部门审查。

(五)补充侦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对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审查后,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向侦查部门提出补充侦查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贪污罪案件立案后,可以依法采取如下侦查措施进行侦查:

1)(1)讯问犯罪嫌疑人(2)询问证人、被害人(3)勘验、检查(4)搜查(5)调取、扣押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6)查询、冻结存款、汇款(7)鉴定(8)辨认(9)通缉
2)同时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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