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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第十七条

发布时间:2013-04-25

    庭立方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第十七条 进行公开审查活动前,应当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确定参加公开审查活动的受邀人员,将公开审查举行的时间、地点以及案件基本情况,在活动举行七日之前告知受邀人员,并为其熟悉案情提供便利。

  (二)将公开审查举行的时间、地点和受邀人员在活动举行七日之前通知申诉人及其他参加人。

  对未委托代理人的申诉人,告知其可以委托代理人。

  (三)通知原案承办人或者原复查案件承办人,并为其重新熟悉案情提供便利。

  (四)制定公开审查方案。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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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确定参加公开审查活动的受邀人员,将公开审查举行的时间、地点以及案件基本情况,在活动举行七日之前告知受邀人员,并为其熟悉案情提供便利。

  (二)将公开审查举行的时间、地点和受邀人员在活动举行七日之前通知申诉人及其他参加人。

  对未委托代理人的申诉人,告知其可以委托代理人。

  (三)通知原案承办人或者原复查案件承办人,并为其重新熟悉案情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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