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立方:就个案来说,具体的运输
行为社会危害性差异悬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也差异较大,因而对运输
行为不能不加区分一概从严处罚,特别是在判处
的问题上要区别对待。根据《纪要》精神,对两种运输毒品的情形要区别对待,不能一概从严。一是确实不进人流通环节的运输毒品行为,不以
论处。对于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的,如果没有证据证实其是为了实施贩卖等其他
行为,毒品数量也未超过
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一般不定罪处罚。另外,对于以贩养吸的涉毒犯罪,已被吸食的部分不计人
数额;有证据证明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数量达到
标准的,以非法持有毒品定罪。上述规定说明,
针对的是客观上可能导致毒品流向社会的运输行为,对有证据足以认定所运输的毒品不会进入贩卖、流通领域的,不能作为本罪惩处、打击的对象。二是对有证据证明确属受人指使、雇佣参与运输
,又系初犯、偶犯的,可以从轻处罚。这类单纯的运输毒品行为多系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等严重犯罪的从属行为,具有从属性、辅助性的特点,行为人受雇佣从事运输行为,不直接连接毒品的源头和流通环节,其社会危害性比在
上下游之间起居间作用的运输毒品行为要轻。实践中,对运输
,同样坚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区 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