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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特殊运输毒品的情形需要慎重对待?

发布时间:2013-05-22

    庭立方:就个案来说,具体的运输毒品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差异悬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也差异较大,因而对运输毒品犯罪行为不能不加区分一概从严处罚,特别是在判处死刑的问题上要区别对待。根据《纪要》精神,对两种运输毒品的情形要区别对待,不能一概从严。一是确实不进人流通环节的运输毒品行为,不以运输毒品罪论处。对于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的,如果没有证据证实其是为了实施贩卖等其他毒品犯罪行为,毒品数量也未超过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一般不定罪处罚。另外,对于以贩养吸的涉毒犯罪,已被吸食的部分不计人毒品犯罪数额;有证据证明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数量达到非法持有毒品罪标准的,以非法持有毒品定罪。上述规定说明,运输毒品罪针对的是客观上可能导致毒品流向社会的运输行为,对有证据足以认定所运输的毒品不会进入贩卖、流通领域的,不能作为本罪惩处、打击的对象。二是对有证据证明确属受人指使、雇佣参与运输毒品犯罪,又系初犯、偶犯的,可以从轻处罚。这类单纯的运输毒品行为多系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等严重犯罪的从属行为,具有从属性、辅助性的特点,行为人受雇佣从事运输行为,不直接连接毒品的源头和流通环节,其社会危害性比在毒品犯罪上下游之间起居间作用的运输毒品行为要轻。实践中,对运输毒品犯罪,同样坚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区  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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