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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成立自首必须是犯罪嫌疑人能逃而不逃

发布时间:2013-05-22 07:59:27

庭立方: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是自动投案的本质特征。《解释》、《意见》列举的各种自动投案的情形均要求犯罪嫌疑人具有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因某些客观原因所致,犯罪嫌疑人只能留在现场的情形,无法体现其主动性和自愿性,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因此,要将“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的情形认定为自动投案,必须是犯罪嫌疑人积极主动在现场等待,是有机会逃走而未选择逃走,即犯罪嫌疑人属于“能逃而不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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