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成立自首必须是犯罪嫌疑人能逃而不逃
发布时间:2013-05-22 07:59:27
庭立方:
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是自动投案的本质特征。《解释》、《意见》列举的各种自动投案的情形均要求
具有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因某些客观原因所致,
只能留在现场的情形,无法体现其主动性和自愿性,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因此,要将“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的情形认定为自动投案,必须是
积极主动在现场等待,是有机会逃走而未选择逃走,即
属于“能逃而不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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