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灿 严选律师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深圳市
发布时间:2013-06-25
庭立方:行为构成,行为人对财物使用情况不影响贪污罪的成立。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我国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并非仅指行为人自己将公共财物占有并享用,也包括将其转归为第三人非法所有。即使行为人日后将贪污来的公款用于捐助他人,也不能改变其占有公款上的非法性。因为这只是在贪污公款以后的一种处分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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