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璇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3-06-25
庭立方: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酌定情节作如下分类:
(一)犯罪动机。犯罪动机不同,反映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不同。一般说,犯罪动机卑鄙恶劣的,其主观恶性较大,应酌定从重处罚。如在故意伤害、中,出于对正义行为的报复、出于个人泄私愤、出于毁灭证据、杀人灭口动机的,均应酌定从重处罚。而对于哪些基于被害人有重大过错,被告人出于义愤而产生的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激情犯罪案件,应酌定从轻处罚。司法实践中被害人有重大过错的情形可表现为:被害人平时专横霸道、倚强欺弱,长期压制欺负被告人;因琐事发生口角争执,被害人反复无节制地辱骂被告人;被害人长期对被告人实施性侵害、敲诈勒索等不法侵害行为,在精神上控制被告人等。
(二)犯罪手段。犯罪手段不同,主观恶性程度就不同,在量刑时应有所区别。犯罪手段残酷、无节制的,应酌定从重处罚。如在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案件中,对于那些有预谋的蓄意伤害、杀人行为应酌定从重处罚。对于那些持刀、枪、棍棒、石砖等严重暴力凶器实施伤害、杀人行为的犯罪案件,应酌定从重处罚。对于那些没有任何节制,连续、持续殴打伤害被害人,造成被害人多处伤害后果的故意伤害、杀人犯罪行为,应酌定从重处罚。相反,对于那些没有任何预谋,突发的激情伤害、杀人犯罪案件,应酌定从轻处罚。对于那些没有持任何凶器仅以拳脚相加而形成的伤害案件,一般应酌定从轻处罚。
(三)犯罪侵害的对象。犯罪行为侵害的对象不同,其社会危害性也有差异,在量刑时应有所区别。如在强奸案件中,强行奸污在校中学生,一般应酌定从重处罚。强奸三陪小姐的,一般应酌定从轻处罚。盗窃贫困老年人、残疾人的,一般应酌定从重处罚。盗窃惟利是图的商人的“黑吃黑”的,一般应酌定从轻处罚。伤害残疾人、妇女、儿童、老人、孕妇等社会弱者的,一般应当酌定从重处罚。
(四)犯罪后的态度。犯罪后的态度表明犯罪者的悔罪程度,量刑时应有所区别。如在故意伤害案件中,犯罪后感到有满足感、快意感的,应酌定从重处罚。犯罪后追悔莫及、积极抢救治疗被害人,真诚赔礼道歉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应酌定从轻处罚。犯罪后威胁受害人,恐吓、阻止受害人报案的;毁灭罪证,指使他人作伪证的;畏罪长期潜逃,拒不归案的。这些犯罪后的表现表明犯罪者的主观恶性较大,在量刑时均应酌定从重处罚。
(五)犯罪者的平时表现。犯罪者的平时表现表明了其改造难易程度和再犯的可能性程度。如平时一贯横行霸道、欺压善良,受过治安处罚、劳教处理,曾经被判过刑的,其犯罪时的民愤就较大,主观恶性就较深,在量刑时应酌定从重处罚。而平时一贯表现较好,属于初犯、偶犯的,犯罪时的主观恶性就相对较小,在量刑时应酌定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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