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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3-06-25

 庭立方:实践审判中关于防卫过当的认定有三个标准:第一就是不法侵害的强度方面来认定防卫过当。既要分析不法侵害的手段、缓急、参加人数等,又要分析防卫的地点、手段、后果及主体的体力和心理态度。而其中需要得出的对比就是一个力量悬殊的对比,如果认定防卫强度和不法侵害强度基本相当,那正当防卫不过当,而如果防卫强度明显大于不法侵害强度,这种强度又不是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必须的,即是悬殊的或是完全多余的,这就应认定为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第二是正当防卫的时间性上来认定防卫过当。时间要存在紧迫性,不立即采取防卫就无法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益。如果防卫人有时间采取其他强度小的措施就能制止这种不法侵害的,而没有采取,造成侵害人重大伤亡的,应认定为防卫过当,该行为不能成为法定免责事由,应负刑事责任,本事件在这些方面也存在一定的防卫过当嫌疑。第三是正当防卫保护的法益性质来认定防卫过当。这是认定防卫过当最关键的因素和最重要的认定规则。正当防卫所保护的法益性质,决定着不法侵害行为的性质,从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正当防卫的强度和时间上的缓急。为防止重大法益遭受不法侵害,严重损害侵害人身体健康权甚至生命权也是必要的。而对于一般轻微的法益遭到的不法侵害,即使防卫行为不能保护,也不能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大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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