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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后被合并、分立、解散、撤销的单位是否构成单位犯罪

发布时间:2013-06-25

 庭立方:对于在单位实施犯罪行为以后,单位由于种种原因进行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被撤销的情况下,应当如何认定其主体资格的问题,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原单位和变更后的单位都不是单位犯罪主体。追究原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应当是一种合理的选择。这样做既不会放纵犯罪,又符合刑法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2002年7月4日)的规定,涉嫌犯罪的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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