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立方:经营承包人是在经济体制改革以后出现的一种经营权转移的管理办法。承包人通过签订承包合同,取得对某一企业或者经营项目的经营管理权,并以该企业或者项目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对承包人在经济活动中以承包单位的名义实施的经营行为如何认定,是属于承包人的个人行为,还是单位行为?这涉及到承包人所承包的单位一旦构成犯罪,是以承包人个人作为犯罪主体承担刑事责任,还是以承包单位作为犯罪主体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从当前我国经济领域的实际情况看,承包单位或者企业已经成为许多国营中小型企业生产经营的一种主要经营方式,这种经营方式已经事实上得到国家认可。在这种经营方式下,承包人员已经成为被承包单位的成员之一,他们的经营行为是代表单位而不是代表个人,是一种单位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不再是以个人名义从事经营活动,而是以承包企业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其行为已经不是单纯的私人行为,而是单位的职务行为。因此,他们的经营行为应当视为单位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