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立方:嫌疑人作案后在被害人等追杀途中委托他人报警或者直接前往公安机关寻求保护是否认定自首的问题
这种情况在聚众斗殴等涉及双方或一方有多人参与的犯罪中较为常见,其实际情况也较为复杂。在投案的动机上,不论是主动认罪真诚悔悟,还是摄于国家法律争取宽大,乃至被迫无奈走投无路,均不影响自动投案的成立。〔6〕如果嫌疑人到案后及时主动交代自己参与犯罪的事实,即使存在一些避重就轻的行为,但是侦查机关却因此得以侦破案件的,或者其到案最初并未如实供述,侦查机关也没有证据表明其参与犯罪,仅凭职业敏感性而认为其有作案嫌疑,遂对其进行感化教育,尔后嫌疑人对自己参与犯罪的事实予以交代的,仍然可以认定被告人具有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构成自首。因为嫌疑人以其行为表明了其投案的主动性,将自己置于侦查机关的控制之下。但是如果嫌疑人单纯只是为了寻求警方保护,在报案或者委托报警时只说对方侵害自己却只字不提自己参与犯罪的事实,到案后在第一时间也没有如实供述自己参与犯罪的事实,而是在侦查机关通过其他途径掌握一定的可以证明该嫌疑人有参与作案的重大嫌疑之后,其被迫交代的,由于其既无自动投案的意图,在第一时间也没有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到案的目的系寻求保护、逃避惩处,缺乏主观悔罪意思,客观上也并未节省司法资源,因此不宜认定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