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立方:嫌疑人作案后自杀,之后因各种不同原因归案的自首认定问题
因存在不同的自杀、归案方式,致使这种情况也比较复杂。如果嫌疑人作案后委托他人报警后又自杀的,其自杀行为能否看做规避法律惩处的行为。法律并非死板的教条,我们不能对嫌疑人有不合情理的要求,自首的要件之一就是要求嫌疑人真诚认罪悔罪,而自杀则可能是一种悔罪的极端表现,不宜简单的看做是为了逃避法律惩处。如果其在医院或者现场被侦查机关抓获后并能如实供述的,一般还是可以认定为自首。但是嫌疑人作案后纯粹是出于报复、泄愤、炫耀的目的将作案的情况告知侦查机关、被害人家属或者其他群众,尔后自杀的,则不宜认为其属于认罪悔罪表现,如果在被害人家属或者其他群众报警后或者直接被公安机关抓获的,则不宜认定自首。但如果被告人亲友得知后将其送往侦查机关,其没有反抗,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的,可以视为亲友陪同投案因而构成自首。类似情况还有嫌疑人作案后自杀,其亲友将其送往医院救治并报警,侦查机关在医院将其挡获的,在这种情况下,嫌疑人往往暂时已不能或者不宜自由行动,仍然要求亲友陪同或者送交侦查机关投案则显属苛求,如果嫌疑人没有拒捕行为且被挡获后能够如实供述的,亲友的行为实际上可视为“主动报案后,将送去投案”的情形,只是因为客观原因使“送”的方式发生了形式上的变化,仍然可以视为投案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