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立方:中各嫌疑人同时或者相继交代行为的性质认定
实践中,不同的侦查机关在信息尚未共享交流之前对的同案犯分别挡获后分别讯问的,如果分别都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即使嫌疑人先后供述的时间不同,其所交代的犯罪事实一般也不会被认为是侦查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行为而否定其自首行为。但是当同一公安机关对同一批同时讯问或者分别讯问时都全部或部分主动交代侦查机关在将其抓获之前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行为的情况,实践中有人认为,最先交代的可以认定为自首,后交代的不能认定为自首,因为后者交代时侦查机关已经通过前者掌握了其犯罪行为,这种观点实际上仅仅依据侦查机关的讯问顺序而非嫌疑人的主观认罪态度来判定自首问题。笔者认为,侦查机关的讯问顺序有时虽是为了侦查需要刻意安排的,但更多时候具有随机性,如果嫌疑人是几乎同时或者短暂间隔先后主动交代与侦查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不同种的其他罪行的,一般还是应该都认定为自首。但是如果后来交代的人并非出于主动,甚至是已经先对其进行过讯问而拒不供述,侦查机关通过对其他人的讯问已经了解到后者的犯罪事实后经过说服教育其被迫交代的,则不宜认定为自首,因为侦查机关实际上已经掌握有一定线索或证据表明后者可能参与犯罪,而后者的供述也并非出于主动。类似情况还有多人同时因形迹可疑而被侦查机关留置盘查,嫌疑人同时或者短暂间隔先后如实供述事实的,可以比照前述规则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