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立方:嫌疑人作案之后没有主动报警或者到侦查机关投案,但停留在现场使侦查机关得以快速便捷将其抓获的性质认定
实践中有些人作案之后没有主动报警或者到侦查机关投案的行为,但是由于自知罪孽深重或者过度害怕而停留在现场,侦查机关得以快速便捷将其抓获。比如嫌疑人犯罪后在有机会逃离的情况下,比如在可以快速逃离的车上,却没有逃离,主动放弃抵抗,自愿接受群众控制或者等候公安人员的;或者明确知道有人报警而没有离开,在现场等待公安人员的;或者在犯罪后没有逃离现场,在公安人员到来的时候主动上前承认自己作案的。前两种情况下,由于嫌疑人明知侦查机关必然会到来,却没有逃离,虽然常常是一种犯罪后精神失措或者心灰意冷的消极放任行为,但其实际上将自己置于一个相当容易被侦查机关抓获的境地,并没有积极逃避法律惩处的意图,但是由于这主要是从嫌疑人的主观心态所进行的判断,法律上不好认定其客观上“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因此不宜直接认定为自动投案,但是如果归案后能够及时的如实供述,由于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实际上也节约了司法资源,在司法实践中应尽量酌情考虑该情节,可比照自首对其从轻处罚。而后一种情况,由于其有主动上前承认自己错误的行为,可以充分表明其没有逃离现场的行为系有准备投案的意图,甚至可以看做是在准备投案的途中,可以直接视为自动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