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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犯罪后在可以逃离的情况下并未逃离而采取了对被害人更为有利的措施的性质认定

发布时间:2013-06-25 06:55:55

  庭立方:嫌疑人犯罪后在可以逃离的情况下并未逃离而采取了对被害人更为有利的措施的性质认定

  嫌疑人犯罪后在可以逃离的情况下并未逃离,亦非撇下被害人直接去公安机关投案,而是拨打120,采取了对被害人更为有利的措施,积极对被害人进行救治,在现场或者医院被挡获的情况,即使被害人因抢救无效而死亡,也应该考虑其积极救助行为,这也是嫌疑人的一种积极的悔罪表现,并且将自己置于了一个很容易被侦查机关控制的境地,即使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也应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如果抢救及时有效,符合犯罪中止或者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甚至还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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