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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侦查机关又另案侦查并根据其他线索查实而追诉该嫌疑人的性质认定

发布时间:2013-06-25

  庭立方:其他侦查机关又另案侦查并根据其他线索查实而追诉该嫌疑人的性质认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不同种罪行,而侦查机关因种种原因暂时未能查实甚至是消极未查实,但后来其他侦查机关又另案侦查并根据其他线索查实而追诉该嫌疑人的情况如何处理。笔者认为,这并非一个严格意义上的关于自首的理论探讨,而更多的是对一种实然的司法现象的权衡取舍。如果是在判决确定之后甚至是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侦查机关才查实的,将导致被告人丧失数罪并罚的机会而单独定罪量刑,可能产生更重的刑期(总和执行的刑期可能超过20年),或者失去被认定为自首的机会(侦查机关后来依据其他线索查实而将该嫌疑人挡获的往往不予认定自首),甚至失去从生命刑减轻为自由刑的机会而永远丧失自首利益。例如:嫌疑人高某因盗窃罪被侦查机关机关挡获之后,交代了某年某月(可能因为间隔时间过长或者作案次数过多仅记得大概时间段)伙同杨某(可能是一个确定的人,也可能只是知道绰号或者假名而无确定的身份)在某地(大致地段)持刀抢劫他人财物后逃离现场的事实,侦查机关可能因为嫌疑人交代不够详尽或者其他原因而未进行查实。但后来其他侦查机关根据其他线索将同案犯杨某挡获之后进而获知嫌疑人高某参与犯罪并将其挡获,嫌疑人高某才知道当时混乱中杨某刺杀被害人一刀,逃离现场之后被害人因抢救无效死亡。公诉机关认为嫌疑人高某当初并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如具体作案时间、地点、刺死被害人的情节以及同案犯的具体情况,且该案并非因为嫌疑人高某的的主动交代而侦破,故不能认定为自首。笔者认为,嫌疑人主观上有主动认罪的意图,客观上也做了一定的主动交代,即使因为不够详尽或者侦查机关的侦查不力而没有及时查实,也不能否认其如实供述的积极意义,只要其并非刻意隐瞒重要情节,就应构成自首,若是被告人做了详细的交代而公安机关不积极查实的,就更应认定为自首,不能将侦查机关侦查不力的消极后果由嫌疑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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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不同种罪行,而侦查机关因种种原因暂时未能查实甚至是消极未查实,但后来其他侦查机关又另案侦查并根据其他线索查实而追诉该嫌疑人的情况如何处理。笔者认为,这并非一个严格意义上的关于自首的理论探讨,而更多的是对一种实然的司法现象的权衡取舍。如果是在判决确定之后甚至是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侦查机关才查实的,将导致被告人丧失数罪并罚的机会而单独定罪量刑,可能产生更重的刑期(总和执行的刑期可能超过20年),或者失去被认定为自首的机会(侦查机关后来依据其他线索查实而将该嫌疑人挡获的往往不予认定自首),甚至失去从生命刑减轻为自由刑的机会而永远丧失自首利益。例如:嫌疑人高某因盗窃罪被侦查机关机关挡获之后,交代了某年某月(可能因为间隔时间过长或者作案次数过多仅记得大概时间段)伙同杨某(可能是一个确定的人,也可能只是知道绰号或者假名而无确定的身份)在某地(大致地段)持刀抢劫他人财物后逃离现场的事实,侦查机关可能因为嫌疑人交代不够详尽或者其他原因而未进行查实。但后来其他侦查机关根据其他线索将同案犯杨某挡获之后进而获知嫌疑人高某参与犯罪并将其挡获,嫌疑人高某才知道当时混乱中杨某刺杀被害人一刀,逃离现场之后被害人因抢救无效死亡。公诉机关认为嫌疑人高某当初并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如具体作案时间、地点、刺死被害人的情节以及同案犯的具体情况,且该案并非因为嫌疑人高某的的主动交代而侦破,故不能认定为自首。笔者认为,嫌疑人主观上有主动认罪的意图,客观上也做了一定的主动交代,即使因为不够详尽或者侦查机关的侦查不力而没有及时查实,也不能否认其如实供述的积极意义,只要其并非刻意隐瞒重要情节,就应构成自首,若是被告人做了详细的交代而公安机关不积极查实的,就更应认定为自首,不能将侦查机关侦查不力的消极后果由嫌疑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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