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思跃 严选律师
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
贵州省贵阳市
发布时间:2013-06-25
庭立方:酌定量刑情节与法定量刑情节的关系。法定量刑情节决定量刑的基本方向,酌定量刑情节是法定量刑情节必要的补充。因此,法定量刑情节优先于酌定量刑情节。法定量刑情节是硬性的,尤其是法定量刑情节中的“应当”型情节更是刚性的,审判人员只有遵守的义务,没有任何选择的权利。如几年前发生在河南省鲁山县某商业有限公司的纵火案,此案造成五名职工死亡,财产损失上百万元,且被告人系出于恶意报复,按罪足应判处。但因两名被告人作案时均未满十八周岁,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因此,尽管两名被告人可谓罪大恶极,但最后均从轻处罚,被判决。而酌定量刑情节则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灵活掌握,决定是否适用。根据司法实践,酌定量刑情节是否适用,主要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是否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危害后果,如果没有造成特别严重的危害后果,一般均应适用。反之,如果犯罪行为构成了特别严重的危害后果,就不再适用。如在一起故意杀人案件中,因被害人肆意辱骂被告人而激怒了被告人,被告人一气之下将被害人及被害人的妻子杀死,造成了两人死亡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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