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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超标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发布时间:2013-07-15 06:30:16

  问:我是一名残疾人,有一天在亲戚家做客喝了好多酒,饭后骑着轮椅车以30码的时速回家,途中远远看到有交警,便将车停到路边待酒醒后才回家。请问,我的机动轮椅车是否属非机动车之列,如果醉驾发生交通事故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而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标准规定,“电动自行车的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整车质量应不大于40 Kg。”也就是说,只有符合“国标”的电动车才算是非机动车,而超出“国标”的电动车则被认定为机动车。你的机动轮椅车的车速超过了“国标”,醉酒驾驶将触犯刑律,即构成危险驾驶罪。我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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