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立方:聚众斗殴中发生只有一方人员重伤、死亡的结果时,对如何转化也有不同理解?存在“致害方单方转化说”、“斗殴双方同时转化说”的争论,后者认为致人重伤、死亡的结果是由斗殴双方共同行为所导致的,双方的斗殴行为是重结果产生的前提,因而只要发生重伤、死亡的结果即应对双方同时转化定罪。
笔者认为没有致人重伤、死亡的—方也转化为故意伤害、,有违罪责自负原则。同时,被他人致重伤或死亡的积极参加者,自己被致重伤还要定,自己被杀害还定,这与犯罪构成要件不相符。这种观点显然不符合转化构成的的主客观特征,同时也违反我国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理论,因而是错误的。所以聚众斗殴中致人重伤、死亡的,仅对致害一方有关责任人员转化定罪,对另一方构成的行为人无须转化认定,以体现罪责自负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