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思跃 严选律师
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
贵州省贵阳市
发布时间:2013-11-04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现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挪用公款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9月27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挪用公款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9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我省挪用公款犯罪案件数额认定标准调整如下: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一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挪用公款十万元以上,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999年11月26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我省挪用公款犯罪数额标准的通知》(豫高法发[1999]49号)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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