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挪用公款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3-11-04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现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挪用公款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927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挪用公款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9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我省挪用公款犯罪案件数额认定标准调整如下: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一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挪用公款十万元以上,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999
1126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我省挪用公款犯罪数额标准的通知》(豫高法发[1999]49号)不再适用。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发表评论
去登录
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挪用公款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3-11-04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现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挪用公款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927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挪用公款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9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我省挪用公款犯罪案件数额认定标准调整如下: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一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挪用公款十万元以上,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999
1126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我省挪用公款犯罪数额标准的通知》(豫高法发[1999]49号)不再适用。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发表评论
去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