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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度青海省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标的额标准

发布时间:2013-11-05

全省各中级法院:

    根据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小额诉讼程序适用对象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中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民事案件。为保证统一正确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依据青海省统计局提供的2012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现将《2013年度青海省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标的额标准》印发给你们,请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各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基层人民法院和其派出法庭,审理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时均按此标准执行;

    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按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额折算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案件标的金额。2012年度青海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额为46483元,请按此标准进行折算;

    三、本标准自2013年6月30日起执行。2013年度有关统计数据公布出台前,按2012年标准计算。以后年度的标准均依上述办法类推确定。

 二〇一三年六月五日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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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各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基层人民法院和其派出法庭,审理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时均按此标准执行;

    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按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额折算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案件标的金额。2012年度青海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额为46483元,请按此标准进行折算;

    三、本标准自2013年6月30日起执行。2013年度有关统计数据公布出台前,按2012年标准计算。以后年度的标准均依上述办法类推确定。

 二〇一三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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