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大海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3-11-13
庭立方1.强奸人数 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一人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可以在十午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由此可见,强奸人数的多少,是中影响犯罪构成的重要事实,也是决定基准刑轻重的重要依据。当强奸妇女一人作为基本犯罪构成事实时,在强奸妇女一人的基础上多强奸一人(即强奸二人)成为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犯罪事实;当强奸妇女三人作为强奸罪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时,在强奸妇女三人的基础上多强奸一人成为是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犯罪事实。例如,甲强奸妇女二人二次的案件,甲的量刑起点是根据强奸妇女一人一次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为四年;然后根据多强奸妇女一人一次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假如是三年,则甲的基准刑确定为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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