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第5条规定了如何认定行为入主观目的和明知的问题。根据该条规定,对于本意见规定的、被告人的主观目的与明知,应当根据物证、书证、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在案证据,结合、被告人的行为表现,重点考虑以下因素综合予以认定:(1)购买、销售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价格是否明显高于市场交易价格;(2)是否采用虚假信息、隐蔽手段运榆、寄递、存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3)是否采用伪报、伪装、藏匿或者绕行进出境等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4)提供相关帮助行为获得的报酬是否合理;(5),此前是否实施过同类违法犯罪行为;(6)其他相关因素。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中判断、被告人的主观目的与明知,不能仅凭、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而应当依据、被告人实施本意见规定行为的过程、方式、涉案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查获时的情形等证据,结合、被告人的年龄、阅历、智力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本条规定的不是对“、被告人主观目的与明知”的司法推定,而是对行为人主观目的和明知如何进行司法认定所作的提示性规定,即通过重点审查和运用有关证据作出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