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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司法认定

发布时间:2013-11-14 06:07:57

庭立方: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就犯罪形态而言应属于行为犯,其成立并无犯罪情节的特殊要求,原则上只要实施了法定的组织、领导传销行为即可构成本罪,并达到既遂。但是笔者认为,刑法分则条款中关于犯罪的认定仍然应当受总则规定的制约,换言之,是否构成犯霏必须考虑到《刑法》第13条“但书”部分的规定。吒隋节严重”主要应从行为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涉案的财物金额,诱骗、发展参与传销人员数量,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的数额或者造成其他后果的情况,传销活动影响社会秩序的程度等方面考虑。②梗据案件事实,如果存在行为人刚着手进行组织即被发觉而未组织成功的,或者所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所涉人员,资金较少,层级有限、尚未对他人财产权利造成较大损害,达不到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程度等情形的,则应认定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处理,实践中可根据《禁止传销条例》按照一般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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