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伟军 严选律师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发布时间:2013-11-14
庭立方:《意见》第7条分2款规定了实施本意见的行为构成相关的数量标准。
第2款规定的是有关行为构成不须计算毒品数量。根据本款规定,实施本意见规定的行为,以制造毒品罪定罪处罚的,无论涉案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所含的麻萤碱类物质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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