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巍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3-12-27
庭立方:根据2011年1月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发行”,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定罪处罚,不宜认定为等其他犯罪。据此,行为人实施销售盗版光碟等行为,侵犯他人著作权构成犯罪的,宜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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