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瑶 严选律师
北京市博儒(西安)律师事务所
陕西省西安市
发布时间:2013-12-27
庭立方:行为人以租赁的形式取得汽车,后采取将汽车典当或抵押等非法手段骗取他人提供借款的行为,是否构成合同,不能仅凭合同的形式加以判定。行为人虽具有以合同的方式骗取他人车辆的表象,但其实施的犯罪行为主要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而非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不符合的本质特征,对此类行为宜以诈骗罪定性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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