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巽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4-01-07
庭立方:一种意见认为,本方积极参加者造成本方人员重伤、死亡,是对象认识错误,该错误不影响犯罪性质,故本方首要分子对该后果应当承担责任,也应转化定罪。另一种意见认为,首要分子没有致本方人员重伤、死亡的故意,本方积极参加者造成本方人员重伤、死亡的,超出了首要分子的故意内容,首要分子对此不应承担责任,也不应转化定罪。研讨后认同后一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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