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立方:研讨中一致认为,对聚众斗殴中直接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行为人,应按照、定罪处罚。如不能查清直接造成重伤、死亡结果的行为人和共同加害人的,对积极参加者均不能转化定罪。
在直接致人重伤、死亡的加害人明确的情况下,对于没有直接造成重伤、死亡结果的积极参加者是否转化定罪,存在意见分歧。一种意见认为,积极参加者如没有直接造成重伤、死亡结果,其行为则与该结果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不应转化定罪。另一种意见认为,对被害人有共同加害故意和行为的,均应转化定罪。共同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共同行为包括直接致人重伤、死亡的行为,也包括互相配合的组织、协助行为。
研讨认为,聚众斗殴中部分积极参加者致人重伤、死亡,其他积极参加者对被害人有共同加害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中相互配合、支持的行为,对共同加害的其他积极参加者也一并转化定罪,但应根据各共同加害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作用及原因力大小等情节,区别适用刑罚;聚众斗殴中致人重伤、死亡,不能查清直接加害人,但能够查清共同加害人的,对共同加害人均转化定罪;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或死亡,既不能查清直接加害人,又不能查清共同加害人的,仅对首要分子转化定罪、,对其他积极参加者以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