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6年3月至9月间,被告人赖某阳、叶某、赖某金、赖某龙、张某、江某、吴某明知同案人朱某荣、朱某金收购病死猪屠宰、加工后作为食品对外销售,仍分别销售各自饲养的病死猪给同案人朱某送或朱某金。案发后,被告人赖某阳、叶某、赖某金、赖某龙、张某、江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二、办案过程
因本案案情重大复杂,为及时了解案情,承办律师曾献猛在接受被告人家属委托之后,立即前往羁押地会见被告人赖某阳,在充分取得被告人信任的基础上,客观公正的分析了案件情况。其后,承办律师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详细介绍了案件的进展情况,以及今后法律服务的重点工作,并向被告人转达家人的嘱托。同时承办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向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本案中侦查人员对猪肉的提取、鉴定程序违法,不能认定赖某阳出售的猪肉存在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等情形。平和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的现境检查笔录见主体不适格,本案中从朱某荣屠宰现场提取的猪肉无法确定该检村系赖某阳出售的猪肉,本案猪肉的鉴定意见未附鉴定人资质证明,无法确定鉴定人是否具备专业资质。平和县动物卫生监督所2016年9月19目出具的证明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综上认为赖某阳不构成犯罪。
四、办案结果
一审被告人赖某阳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一个月,二个月,并处人民币一千元。二审被告赖某阳撤回上诉。
五、办案心得
打官司不是打关系,而是打证据。由于本案证据的瑕疵和证据链条的不扎实,我们悦华团队多次在事务所内部组织了案件研究和讨论,以保证办案质量。案件经过讨论,集思广益后,代理思路变的更加清晰,也助办案律师确定了此案的代理意见。去法院参加开庭活动的一星期前,我们已经确定了最后的庭审方案和诉讼策略,对此案的相关法律文书再次进行了核实,以做到心里有数,不慌不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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