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肖某某受黄某某雇佣在“宏翔1689”号船任船长,主要负责出海采砂等管理工作。2019年 11月10日,在未取得采矿许可的情况下,肖某某驾驶船舶从龙海市海门岛海域出发东山县东南方向海域进行采砂,后等待船接驳时被现场查获。经查,现象查扣海砂2548.76立方米,造成矿产资源的破坏价值人民币183510.72元。
一、被告人肖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八个月,并处人民币五万元。
二、现场查扣的海砂2548.76立方米予以没收。
三、追缴被告人肖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元。
发布时间:2021-03-11 10:09:23 浏览:5814次 案例二维码
被告人肖某某受黄某某雇佣在“宏翔1689”号船任船长,主要负责出海采砂等管理工作。2019年 11月10日,在未取得采矿许可的情况下,肖某某驾驶船舶从龙海市海门岛海域出发东山县东南方向海域进行采砂,后等待船接驳时被现场查获。经查,现象查扣海砂2548.76立方米,造成矿产资源的破坏价值人民币183510.72元。
一、被告人肖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八个月,并处人民币五万元。
二、现场查扣的海砂2548.76立方米予以没收。
三、追缴被告人肖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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