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间,被告人郑某某以合股3万元的价格向游某某购买位于漳浦县长桥农场的巨尾桉树约11亩,并约定按出资比例,后未在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工人采伐巨尾桉并出售。经鉴定,上述采伐林木地点位于漳浦县长桥农场店前02大班060小班范围内,面积10.82亩,蓄积量共计37.17立方米,出材量为30.48立方米。
被告人郑某某犯,判处八个月,一年,并处人民币六千元。
发布时间:2021-03-11 10:43:15 浏览:6038次 案例二维码
2017年6月间,被告人郑某某以合股3万元的价格向游某某购买位于漳浦县长桥农场的巨尾桉树约11亩,并约定按出资比例,后未在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工人采伐巨尾桉并出售。经鉴定,上述采伐林木地点位于漳浦县长桥农场店前02大班060小班范围内,面积10.82亩,蓄积量共计37.17立方米,出材量为30.48立方米。
被告人郑某某犯,判处八个月,一年,并处人民币六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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