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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福建悦华团队律师为其辩护获二审发回重审

发布时间:2020-08-12 16:48:49 浏览:4708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许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重婚罪一案,于 2014 年 9 月 12 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许某犯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犯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已缴纳人民币九十万元),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扣押在案的被告人许某的非法所得赃款人民币 1051600 元,由扣押单位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许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办案过程

悦华团队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指派曾献猛律师担任本案被告人许某一审、二审、重审一审阶段的辩护人。

三、辩护思路

曾献猛律师经过客观分析案情以后,认为二审认定上诉人许某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四、办案结果

撤销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发回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定被告人许某犯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犯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五、办案心得

打官司不是打关系,而是打证据。由于本案证据的瑕疵和证据链条的不扎实,办案律师多次在事务所内部组织了案件研究和讨论,以保证办案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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