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9 年 3 月间,被告人何某某以人民币 26000 元的价格向蓝某购买湿地松、荔枝树 30 亩,后在未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用蓝某某对上述湿地松、荔枝树进行砍伐并出售。同年 4 月间,被告人何某某在上述林地上补种巨尾桉树。经鉴定,被滥伐林木地点的地类为林地,林种为用材林,采伐树种为湿地松,采伐地块面积 32亩,采伐林木蓄积量为 51.39 立方米。2019 年 11 月 22 日,被告人何某某自动到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办案过程
审查起诉阶段,何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漳浦县人民检察院提出对被告人何某某在九个月至十个月的幅度内处刑,并处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的量刑建议。辩护人为其作罪轻辩护。
三、辩护思路
被告人何某某能投案自首、认罪认罚等,建议从轻处罚。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何某某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五、办案心得
认罪认罚案件中,审查起诉阶段与承办检察官沟通非常重要,辩护前移为后面的庭审扫除了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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