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8年9月间,被告人蓝某某以人民币8000元的价格向蓝某1购买位于某县“松岭”水库边的湿地松、芒果树和荔枝树林木10余亩。同年12月间,被告人蓝某某在未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上述林木并出售,后在上述林地上种植巨尾桉树。经鉴定,被告人蓝某某砍伐的林木地点位于漳浦县小班,地类均为林地,林种为经济林;被采伐林木树种为湿地松,采伐面积11亩,采伐林木蓄积量为19.07立方米,出材量为12.40立方米。
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蓝某某主动到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二、办案过程
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蓝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县人民检察院提出对被告人蓝某某判处三个月,并处人民币六千元的量刑建议。被告人蓝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为其作罪轻辩护。
三、辩护思路
被告人蓝某某案发后能投案自首,又能认罪认罚,建议法庭从轻处罚并适用。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蓝某某犯,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五、办案心得
本案中,审查起诉阶段与承办检察官沟通非常重要,辩护前移为后面的庭审扫除了障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合理运用能够最大程度地为当事人争取到合理的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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