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事实
2018年10月至2019年6月28日间,张某某在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山上、乡路段旁等处非法放置禁用工具用于捕捉野生动物。
二、非法狩猎事实
2018年10月至2019年6月28日间,张某某在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多次于禁猎期擅自在龙海市某某镇某某村等地放置自制的软绳弹簧套、钢丝弹簧套、铁丝笼等工具进行狩猎。 张某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使用禁用的软绳弹簧套、钢丝弹簧套、捕蛇铁丝笼等工具,非法猎捕过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黄喉貂1只、舟山眼镜蛇2条、滑鼠蛇10条并杀害其中的黄喉貂1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张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数罪并罚。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张某某实施杀害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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