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赵某涉嫌诈骗罪一案,李苗律师为其辩护。缓刑

发布时间:2021-05-06 05:11:40 浏览:4768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2019年6月,被告人赵某与李某、左某、裴某在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与科源路交叉口正弘中心3XX8房间成立河南某征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征信公司),对外谎称可以教授他人正规的、合理合法的修复征信的技术,向他人收取报名培训费,公诉机关指控骗取被害人王明威16800元。2019年11月8日,某征信公司于召开股东大会宣布公司解散后将公司印章及营业证留给被告人赵某,由其处理公司后续事宜。

    被告人李某于2019年12月1日加入某征信公司,负责拉客户收费,被告人赵某负责授课培训,并约定每天2000元的数额收取报酬。二被告人于2019年12月13日骗取被害人王喜艳人民币1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将收到的赃款人民币9200元退还给被害人王喜艳,将赃款人民币800元退至公安机关。

二、办案过程

被告人赵某对起诉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金额有异议,承办律师庭前认真阅卷,核查证据,查阅相关案例,在庭审中通过发问、发表质证意见等辅助法庭查明被告人赵某的犯罪事实,并向承办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辩护人对于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涉嫌诈骗罪的罪名没有异议,但是对于起诉书指控的金额有异议2、被告人赵在与李的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危害不大,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3、本案的涉案款项已经全部退还,已经弥补了被害人的损失,故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4、被告人赵系自首,到案后能够如实坦白犯罪行为,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5、被告人赵在本起案件之前无前科,系初犯、偶犯,建议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意见,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宽处理。

四、办案结果

(2021)豫0105刑初66号

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五、办案心得 

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会见当事人,了解案件事实、认真阅卷、分析案情及在案证据,针对案情采取有针对性的辩护策略,争取为当事人取得较轻的量刑结果,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发表评论
去登录

赵某涉嫌诈骗罪一案,李苗律师为其辩护。缓刑

发布时间:2021-05-06 05:11:40 浏览:4768次

一、案情简介

2019年6月,被告人赵某与李某、左某、裴某在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与科源路交叉口正弘中心3XX8房间成立河南某征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征信公司),对外谎称可以教授他人正规的、合理合法的修复征信的技术,向他人收取报名培训费,公诉机关指控骗取被害人王明威16800元。2019年11月8日,某征信公司于召开股东大会宣布公司解散后将公司印章及营业证留给被告人赵某,由其处理公司后续事宜。

    被告人李某于2019年12月1日加入某征信公司,负责拉客户收费,被告人赵某负责授课培训,并约定每天2000元的数额收取报酬。二被告人于2019年12月13日骗取被害人王喜艳人民币1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将收到的赃款人民币9200元退还给被害人王喜艳,将赃款人民币800元退至公安机关。

二、办案过程

被告人赵某对起诉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金额有异议,承办律师庭前认真阅卷,核查证据,查阅相关案例,在庭审中通过发问、发表质证意见等辅助法庭查明被告人赵某的犯罪事实,并向承办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辩护人对于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涉嫌诈骗罪的罪名没有异议,但是对于起诉书指控的金额有异议2、被告人赵在与李的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危害不大,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3、本案的涉案款项已经全部退还,已经弥补了被害人的损失,故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4、被告人赵系自首,到案后能够如实坦白犯罪行为,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5、被告人赵在本起案件之前无前科,系初犯、偶犯,建议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意见,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宽处理。

四、办案结果

(2021)豫0105刑初66号

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五、办案心得 

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会见当事人,了解案件事实、认真阅卷、分析案情及在案证据,针对案情采取有针对性的辩护策略,争取为当事人取得较轻的量刑结果,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发表评论
去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