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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L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一案,广西望之辩律所韦荣奎、覃玉严律师为其积极辩护,获不予逮捕

发布时间:2021-08-18 15:38:07 浏览:6909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L某系南宁市某木业有限公司的生产管理人员,因2021年4月至5月期间与越南华侨人员沟通招工用工事宜,曾前后两次开车接送6名越南籍人员到工厂打工,后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立案侦查。根据其运送的人数,如构成犯罪可被判处8个月至12个月有期徒刑。 

二、办案过程

(一)当事人亲属出于信任委托本所

犯罪嫌疑人L某于2021年5月4日被抓获,因其之前接触越南籍人员而被隔离38天,2021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6月15日望之辩刑事律师团队即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分别指派韦荣奎、覃玉严等律师担任L某的辩护人,在辩护人介入后仅仅20多天犯罪嫌疑人L某恢复自由,于2021年7月17日被释放。

充分进行审前辩护,为当事人争取获得自由

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L某,起初当事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都无异议,在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称已经做好被判刑8个月有期徒刑的准备。但出于对当事人负责以及尊重事实、尊重法律,辩护律师认为认罪认罚案件同样应坚持法定证明标准,即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不因当事人认罪认罚而降低标准。如果案件不构成犯罪,则即使当事人认罪认罚应仍做无罪处理。据此,辩护律师在会见时详细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不放过任何与基本事实有关的细节,全面了解案情。后经过认真分析研究认为L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并与承办侦查人员、检察官进行沟通,交换辩护意见,并递交了《不予逮捕之法律意见书》,最终检察官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于2021年7月17日做出不予逮捕决定,当事人L某当日立即被释放,恢复自由。

三、辩护思路

在办理本案的过程当中,辩护人认为L某不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具体的辩护意见如下:

(一)主观上,L某没有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故意

1.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他人企图偷越国(边)境而仍决意予以运送。

2.而本案,如前所述,L某接该6名工人的目的是到厂里打工,并不是运送这6人偷越国(边)境。因为在L某接送该6名工人时,该6名工人早于去年就已经进入中国,并在中国务工。该6名工人偷越进境的行为早已既遂,当时也没有偷越出境的意思。在该6人主观上无偷越国(边)境意图的情况下,L某主观上就更谈不上存在“明知他人企图偷越国(边)境而仍决意予以运送”的故意。

(二)客观上,L某没有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行为

1.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运送,既可以是用车、船等交通工具将偷越国(边)境的人运到一定地点以便于他人偷越国(边)境,也可以是亲自带领他人通过隐蔽的路线出入国(边)境。

2.而本案,如前所述,L某接该6名工人均系去年就进入中国,其偷越边境的行为于去年就已经既遂。由于偷越国(边)境的行为早于去年就已经完成,今年4月、5月L某才接该6人到厂里,偷越国(边)境的时间与运送的时间不连续、不衔接,也就是说偷越国(边)境行为与L某的运送行为根本无关联,L某现在的接送并不会起到帮助6人偷越国(边)境的作用。去年该6人偷越国(边)境时,并不是L某去运送。而今年该6人原本就在中国,根本没有新的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只能说该6人在去年非法进入中国后,非法居留、就业而已。没有新的偷越行为作为前提,作为帮助偷越行为的“运送”就没有存在的空间。L某的行为至多也仅仅属于接运“非法就业人员”而已,并不是运送“企图偷越国(边)境人员”。

3.如前所述,L某仅仅是在国内一地将工人运到另一地,并非不涉及边境,不属于运送他人偷越边境。

(1)对于4月28日接的4名工人,L某系在崇左某工业园接到南宁市某某公司,崇左某工业园并不属于边境地区或边境管理区域,南宁市某某公司位于南宁市江南区,也不属于边境地区或边境管理区域。对从这两个地域之间的跨越,并不涉及边境,不属于运送他人偷越边境。

(2)对于5月3日接的2名工人,L某系在南宁市大沙田接到南宁市某某公司,该两地点均位于南宁市,均不属于边境地区或边境管理区域。L某从南宁市良庆区接工人到南宁市从江南区,对这两个地域的跨越,并不涉及边境,不属于运送他人偷越边境。

(三)客体上,L某的行为没有侵害国家有关出入国(边)境的管理制度

1.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出入国(边)境的管理制度。

2.而本案,L某接的6名工人是去年就偷越入境,其接工人既不是为了使工人偷越进境或出境,而是到厂里务工,其也没有故意绕过边境检查的行为。其行为最多只能算是非法用工,侵犯的也仅仅是国家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的管理制度而已,并没有侵害国家有关出入国(边)境的管理制度。

综上所述,涉案6名工人的偷越边境行为早于去年就完成,L某对工人偷越入境的行为没有起到任何作用,L某仅是在国内非边境地区将工人从一地接送到另一地务工,并不是为了使工人偷越进境或出境。故L某主观上没有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行为,客体上没有侵害国家有关出入国(边)境的管理制度,其行为不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不符合逮捕的条件,应依法作出不予逮捕决定。

四、办案结果

检察院作出不逮捕决定,L某被释放。

五、办案心得 

(一)坚持独立辩护地位,提出最有利于当事人的辩护方案

辩护人接受当事人委托后,首先是全面了解和掌握案情,弄清来龙去脉,厘清法律关系。即使是在当事人认罪认罚的情况下,辩护律师仍然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不草率轻易定性,认真研究罪与非罪,履行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

(二)要与公诉人进行友好的沟通

本案当中,辩护人与公诉人进行友好、有效的沟通,充分的交换辩护意见,全力争取公诉人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最终获得了不予逮捕的被告人满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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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一案,广西望之辩律所韦荣奎、覃玉严律师为其积极辩护,获不予逮捕

一、案情简介

L某系南宁市某木业有限公司的生产管理人员,因2021年4月至5月期间与越南华侨人员沟通招工用工事宜,曾前后两次开车接送6名越南籍人员到工厂打工,后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立案侦查。根据其运送的人数,如构成犯罪可被判处8个月至12个月有期徒刑。 

二、办案过程

(一)当事人亲属出于信任委托本所

犯罪嫌疑人L某于2021年5月4日被抓获,因其之前接触越南籍人员而被隔离38天,2021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6月15日望之辩刑事律师团队即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分别指派韦荣奎、覃玉严等律师担任L某的辩护人,在辩护人介入后仅仅20多天犯罪嫌疑人L某恢复自由,于2021年7月17日被释放。

充分进行审前辩护,为当事人争取获得自由

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L某,起初当事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都无异议,在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称已经做好被判刑8个月有期徒刑的准备。但出于对当事人负责以及尊重事实、尊重法律,辩护律师认为认罪认罚案件同样应坚持法定证明标准,即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不因当事人认罪认罚而降低标准。如果案件不构成犯罪,则即使当事人认罪认罚应仍做无罪处理。据此,辩护律师在会见时详细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不放过任何与基本事实有关的细节,全面了解案情。后经过认真分析研究认为L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并与承办侦查人员、检察官进行沟通,交换辩护意见,并递交了《不予逮捕之法律意见书》,最终检察官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于2021年7月17日做出不予逮捕决定,当事人L某当日立即被释放,恢复自由。

三、辩护思路

在办理本案的过程当中,辩护人认为L某不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具体的辩护意见如下:

(一)主观上,L某没有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故意

1.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他人企图偷越国(边)境而仍决意予以运送。

2.而本案,如前所述,L某接该6名工人的目的是到厂里打工,并不是运送这6人偷越国(边)境。因为在L某接送该6名工人时,该6名工人早于去年就已经进入中国,并在中国务工。该6名工人偷越进境的行为早已既遂,当时也没有偷越出境的意思。在该6人主观上无偷越国(边)境意图的情况下,L某主观上就更谈不上存在“明知他人企图偷越国(边)境而仍决意予以运送”的故意。

(二)客观上,L某没有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行为

1.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运送,既可以是用车、船等交通工具将偷越国(边)境的人运到一定地点以便于他人偷越国(边)境,也可以是亲自带领他人通过隐蔽的路线出入国(边)境。

2.而本案,如前所述,L某接该6名工人均系去年就进入中国,其偷越边境的行为于去年就已经既遂。由于偷越国(边)境的行为早于去年就已经完成,今年4月、5月L某才接该6人到厂里,偷越国(边)境的时间与运送的时间不连续、不衔接,也就是说偷越国(边)境行为与L某的运送行为根本无关联,L某现在的接送并不会起到帮助6人偷越国(边)境的作用。去年该6人偷越国(边)境时,并不是L某去运送。而今年该6人原本就在中国,根本没有新的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只能说该6人在去年非法进入中国后,非法居留、就业而已。没有新的偷越行为作为前提,作为帮助偷越行为的“运送”就没有存在的空间。L某的行为至多也仅仅属于接运“非法就业人员”而已,并不是运送“企图偷越国(边)境人员”。

3.如前所述,L某仅仅是在国内一地将工人运到另一地,并非不涉及边境,不属于运送他人偷越边境。

(1)对于4月28日接的4名工人,L某系在崇左某工业园接到南宁市某某公司,崇左某工业园并不属于边境地区或边境管理区域,南宁市某某公司位于南宁市江南区,也不属于边境地区或边境管理区域。对从这两个地域之间的跨越,并不涉及边境,不属于运送他人偷越边境。

(2)对于5月3日接的2名工人,L某系在南宁市大沙田接到南宁市某某公司,该两地点均位于南宁市,均不属于边境地区或边境管理区域。L某从南宁市良庆区接工人到南宁市从江南区,对这两个地域的跨越,并不涉及边境,不属于运送他人偷越边境。

(三)客体上,L某的行为没有侵害国家有关出入国(边)境的管理制度

1.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出入国(边)境的管理制度。

2.而本案,L某接的6名工人是去年就偷越入境,其接工人既不是为了使工人偷越进境或出境,而是到厂里务工,其也没有故意绕过边境检查的行为。其行为最多只能算是非法用工,侵犯的也仅仅是国家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的管理制度而已,并没有侵害国家有关出入国(边)境的管理制度。

综上所述,涉案6名工人的偷越边境行为早于去年就完成,L某对工人偷越入境的行为没有起到任何作用,L某仅是在国内非边境地区将工人从一地接送到另一地务工,并不是为了使工人偷越进境或出境。故L某主观上没有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行为,客体上没有侵害国家有关出入国(边)境的管理制度,其行为不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不符合逮捕的条件,应依法作出不予逮捕决定。

四、办案结果

检察院作出不逮捕决定,L某被释放。

五、办案心得 

(一)坚持独立辩护地位,提出最有利于当事人的辩护方案

辩护人接受当事人委托后,首先是全面了解和掌握案情,弄清来龙去脉,厘清法律关系。即使是在当事人认罪认罚的情况下,辩护律师仍然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不草率轻易定性,认真研究罪与非罪,履行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

(二)要与公诉人进行友好的沟通

本案当中,辩护人与公诉人进行友好、有效的沟通,充分的交换辩护意见,全力争取公诉人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最终获得了不予逮捕的被告人满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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