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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王某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案,山东德衡(日照)律所潘龙律师为其辩护,获取保候审

发布时间:2021-11-01 11:17:24 浏览:7184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2021年年初,犯罪嫌疑人王某受宋某雇佣从事电子上头烟的销售与运输工作,宋某并未告知王某电子上头烟的成分,其也不知道可能属于毒品。2021年4月初,王某在知悉电子上头烟可能属于毒品后,主动退出了相关活动。经调查,犯罪嫌疑人的获利金额在2万元左右。

二、办案过程

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辩护人组织团队成员对本案待查明的事实以及可能存在对有关证据、证据种类、证明内容、法律适用的争议进行了讨论,确定了第一次会见犯罪嫌疑人时需要了解的关键问题,并询问了被告人幼子的乳名,以便会见时获得充分信任。

通过两周内的四次会见,辩护律师向王某了解了公安机关的讯问内容,掌握了基本案情,并与侦查机关进行了积极良性的沟通。

之后按照精细化辩护的要求,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交了法律适用的意见书及取保候审申请书。因该案同案犯较多,与预想的一致,取保候审并未准许,但公安机关将《法律意见书》在提请批准逮捕时一并向检察院移送,为本案后续提起不批捕的申请起到了铺垫作用。

在公安机关对该案提请批准逮捕后,辩护律师第一时间与检察院承办检察官积极沟通,提交了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并提交了涉及合成大麻素相关毒品案件的判决书。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

(一)犯罪嫌疑人可能无罪。主要理由如下:

1.犯罪嫌疑人缺乏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

2.涉案电子上头烟中是否含有列管的合成大麻素证据不足,在2021年7月1日前并未整类列管,涉案电子上头烟是否属于毒品存疑;

(二)即使构成犯罪,存在如下罪轻情节,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

1.即使在案证据能够证实其具有贩毒的主观故意,也构成属于犯罪未遂

2.犯罪嫌疑人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应当认定构成坦白;

3.犯罪嫌疑人初犯、偶犯,家中尚有幼子需要照顾。

四、办案结果

因检察院决定不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已对犯罪嫌疑人王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五、办案心得

1.充分的挖掘案件细节,还原案件事实,寻找当事人可能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

2.了解法律规定变化的沿革顺序。

3.就新类型毒品案件的办理,要充分挖掘判例的内在价值。

4.学会从法条规定本身入手,条理清晰的阐述观点。

5.如果无罪的观点,承办检察官暂时无法接受时,可以先退一步,就罪轻的情节进行充分挖掘,争取变更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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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庭立方顾问-罗书平

    潘龙律师在介绍“办案过程”时有一个细节非常重要:律师团队在对本案待查明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可能存在的争议进行讨论时,确定了第一次会见犯罪嫌疑人时需要了解的关键问题,“并询问了被告人幼子的乳名,以便会见时获得充分信任。”――的确,这可以说是经验之谈。 在刑事辩护中,辩护律师的工作顺利与否,与当事人及其家属是否信任和配合密切相关。特别是在时间紧(如“拘转捕”的“黄金三十七天”)、案情尚不明朗的情况下,律师要尽快进入“角色”,迅速确定辩护方向,在很大程度上需要当事人在信任的基础上予以配合,如实陈述并提供相关细节。否则,如果当事人对律师不信任,误以为辩护律师就是“第二公诉人”,那么辩护工作就会受到很大影响。而要取得当事人的“信任”,辩护律师在正式进入“主题”之前通过对当事人的全方位了解做足必要的“功课”,尤为必要。

    2021-11-08 11: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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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案,山东德衡(日照)律所潘龙律师为其辩护,获取保候审

一、案情简介

2021年年初,犯罪嫌疑人王某受宋某雇佣从事电子上头烟的销售与运输工作,宋某并未告知王某电子上头烟的成分,其也不知道可能属于毒品。2021年4月初,王某在知悉电子上头烟可能属于毒品后,主动退出了相关活动。经调查,犯罪嫌疑人的获利金额在2万元左右。

二、办案过程

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辩护人组织团队成员对本案待查明的事实以及可能存在对有关证据、证据种类、证明内容、法律适用的争议进行了讨论,确定了第一次会见犯罪嫌疑人时需要了解的关键问题,并询问了被告人幼子的乳名,以便会见时获得充分信任。

通过两周内的四次会见,辩护律师向王某了解了公安机关的讯问内容,掌握了基本案情,并与侦查机关进行了积极良性的沟通。

之后按照精细化辩护的要求,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交了法律适用的意见书及取保候审申请书。因该案同案犯较多,与预想的一致,取保候审并未准许,但公安机关将《法律意见书》在提请批准逮捕时一并向检察院移送,为本案后续提起不批捕的申请起到了铺垫作用。

在公安机关对该案提请批准逮捕后,辩护律师第一时间与检察院承办检察官积极沟通,提交了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并提交了涉及合成大麻素相关毒品案件的判决书。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

(一)犯罪嫌疑人可能无罪。主要理由如下:

1.犯罪嫌疑人缺乏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

2.涉案电子上头烟中是否含有列管的合成大麻素证据不足,在2021年7月1日前并未整类列管,涉案电子上头烟是否属于毒品存疑;

(二)即使构成犯罪,存在如下罪轻情节,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

1.即使在案证据能够证实其具有贩毒的主观故意,也构成属于犯罪未遂

2.犯罪嫌疑人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应当认定构成坦白;

3.犯罪嫌疑人初犯、偶犯,家中尚有幼子需要照顾。

四、办案结果

因检察院决定不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已对犯罪嫌疑人王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五、办案心得

1.充分的挖掘案件细节,还原案件事实,寻找当事人可能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

2.了解法律规定变化的沿革顺序。

3.就新类型毒品案件的办理,要充分挖掘判例的内在价值。

4.学会从法条规定本身入手,条理清晰的阐述观点。

5.如果无罪的观点,承办检察官暂时无法接受时,可以先退一步,就罪轻的情节进行充分挖掘,争取变更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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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庭立方顾问-罗书平

    潘龙律师在介绍“办案过程”时有一个细节非常重要:律师团队在对本案待查明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可能存在的争议进行讨论时,确定了第一次会见犯罪嫌疑人时需要了解的关键问题,“并询问了被告人幼子的乳名,以便会见时获得充分信任。”――的确,这可以说是经验之谈。 在刑事辩护中,辩护律师的工作顺利与否,与当事人及其家属是否信任和配合密切相关。特别是在时间紧(如“拘转捕”的“黄金三十七天”)、案情尚不明朗的情况下,律师要尽快进入“角色”,迅速确定辩护方向,在很大程度上需要当事人在信任的基础上予以配合,如实陈述并提供相关细节。否则,如果当事人对律师不信任,误以为辩护律师就是“第二公诉人”,那么辩护工作就会受到很大影响。而要取得当事人的“信任”,辩护律师在正式进入“主题”之前通过对当事人的全方位了解做足必要的“功课”,尤为必要。

    2021-11-08 11: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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