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杨某于2011年2月20日任Y县教育局项目办主任。主要负责由教育局发包的基建工程的管理、监督,办理相关建设手续,配合完成工程招投标,审查承建单位的相关资质材料,拟定建设合同,主持放线动工及建设过程中质量、进度、安全监管,工程竣工后组织验收、协调其他单位进行项目审核,负责拨付工程款的初步审批等工作。
在2012年至2014年期间,承建Y县教育局发包工程的施工负责人及技术人员为获得工程建设、与其搞好关系、及早验收工程和获得工程款,先后送予被告人杨某礼金16万元人民币。
二、办案过程
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与被告人进行会见,深入了解案情,认真审查每项证据,找到案件的关键,在法庭上积极发表自己的辩护意见,最终取得了较好的辩护效果。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
1.被告人杨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
2.被告人杨某犯罪情节轻微,且积极退缴全部赃款,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四、办案结果
(2015)永刑初字第XXX号
被告人杨某犯,免予刑事处罚,犯罪所得赃款160000元人民币(已缴),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五、办案心得
对于受贿案件要重点关注被告人的实际受贿金额,这很有可能会是定罪量刑的关键,除此之外,被告人是否有认罪悔罪、自首立功的表现也是辩护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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