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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涉嫌受贿罪、单位受贿罪,云南创启律师事务所罗开勇律师为其辩护,二审获缓刑

发布时间:2021-12-22 16:30:12 浏览:8077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某某身为L县L镇中心学校校长,系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曾因犯受贿罪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又利用职务之便收受陈某人民币2万元,为陈某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被告单位L县L镇中心学校系事业编制法人单位,马某某系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又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构成单位受贿罪。应对马某某以受贿罪及单位受贿罪数罪并罚。

二、办案过程

上诉人马某某接到反贪局电话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积极退缴赃款,承办律师认真研究了一审的判决结果,认为上诉人马某某存在适用缓刑的情形,一审法庭未充分考虑,故其在二审中将缓刑的适用作为自己辩护的重点,被法庭所采纳。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

1、马某某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收受陈某受贿款人民币2万元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并退缴了赃款。

2、单位受贿部分,系行贿人杨某主动提出,并经单位行政会议研究决定,归案后马某某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绝大部分赃款已经退缴,可对马某某适用缓刑。

3、单位受贿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马某某对单位受贿罪也构成自首。

四、办案结果

(2017)云06刑终XX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五、办案心得

在一审法院作出对被告人不利的判决后,可以重新梳理案件的相关证据以及程序性事项,在发现一审活动中可能存在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而一审时未充分考虑的条件时,在二审中可以作为辩护重点,在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最大程度的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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