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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新疆西昭律师事务所李庆红律师为其辩护获轻判

发布时间:2021-12-28 14:08:57 浏览:9968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4日,新疆和硕县民警借接到匿名报警电话,称宋某某在库尔勒市某小区贩卖毒品100瓶,后警方立即出警并在嫌疑人住房卧室内查获疑似毒品245瓶。2020年1月5日,本案由和硕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立案侦察,于2020年11月6日被和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和硕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2月11日被和硕县公安局批准逮捕。2021年2月7日和硕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2021年3月9日和硕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后经三次公开开庭审理,最终本案以非法经营罪,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现本案已经审结。

二、办案过程

2021年2月7日和硕县公安局以嫌疑人以盈利为目的,贩卖国家管制精神类药品曲马多的行为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审查起诉,事实认定:嫌疑人向微信昵称为“满月”的人转账28次共计59700元购买“曲马多”后,以每瓶70余元的价格出售给具有贩毒前科的人员。

2021年3月9日和硕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认定被告人以贩卖牟利为目的,实施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曲马多1198.51克的行为,系贩卖其他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过李庆红、张凯博律师不断与公诉机关沟通,从罪名认定到量刑建议方面,申请重新对毒品含量进行鉴定,并检索相关案例向检察院递交,认为本案被告人不足以构成贩卖毒品罪,应根据购买者的实际情况、购买用途重新认定本案曲马多的性质,公安机关的侦察笔录可以认定:本案中所有购买曲马多的人并非为了吸食毒品,都是用于镇痛、止痛,无人购买曲马多的目的系吸食毒品,辩护人以此为切入点,多次向检察院要求将罪名变更为非法经营罪,并始终坚持自己的辩护理念。

2021年4月7日第一次开庭审理时,检察院量刑建议七年六个月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和硕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日向和硕县人民检察院送达变更起诉罪名征求意见函,但和硕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7月4日复函不同意变更起诉罪名。

第二、三次开庭审理时,辩护人补充辩护意见,坚持被告仅构成非法经营罪,从曲马多的双重属性、购买者的实际用途、主观上不知其具备毒品属性、主观恶性小等角度入手,发表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新疆西昭律师事务所李庆红律、张凯博律师在向和硕县人民检察院出具法律意见书中发表如下意见: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嫌疑人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的罪名不持异议,但犯罪嫌疑人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构成坦白,且具有良好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二、本案不排除是公安机关特情引诱的可能性,应予从轻处罚,根据本案卷宗材料,辩护人认为公安机关在侦破案件时不排除特情引诱的可能性,对特情介入侦破的毒品案件,要区别不同情形予以分别处理;三、本案中公安机关查获的“曲马多胶囊”应当按照具体的“盐酸曲马多”含量进行定罪量刑,并建议对查获的“曲马多胶囊”做含量鉴定。公安机关在交易现场查获的“曲马多胶囊”100瓶净重为351.24克,在犯罪嫌疑人家中查获“曲马多胶囊”245瓶净重为847.23克,以上查获的“曲马多胶囊”均为药品的净重,并不能认定为其含有的“盐酸曲马多”的具体含量;四、犯罪嫌疑人宋某某系初犯,没有前科劣迹,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配合办案机关退赃,接受罚款。

辩护人辩护意见如下:1、公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据均不能认定被告人主观具主观上“明知”是毒品的故意,且购买者的意图均是为了治疗,没有用来吸食毒品,无吸毒使;2、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数额低,社会危害性小,如实供述构成坦白;3、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且能够积极退赃、缴交纳纳罚金;4、被告人宋某某涉嫌的罪名应当为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宋某某出售的药品“曲马多胶囊”为合成的可待因类似物,属于经国家药监局批准生产的处方药,临床用于各种中重度急慢性疼痛,如癌症疼痛,骨折或各种术后疼痛,牙痛,关节痛,神经痛及分娩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当中(七)非法贩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行为的定性问题“行为人出于医疗目的,违反有关药品管理的国家规定,非法贩卖上述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后又补充辩护意见:1、结合之前两次开庭,公诉机关出具的指控被告人构成贩卖毒品罪的相关证据,和现在补充的证据均不能证明被告人主观“明知”是毒品的主观故意犯罪。2、以及详细阐述被告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理由,从客观行上讲:被告人的新闻给并未违反国家对药品的管制规定,仅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从主观上讲:虽然被告开过药店,但其销售非处方药的目的是为他人紧急疼痛开处方药不方便,而为他人提供便利,并没有贩毒的故意;从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上讲:被告人破坏的是市场经济秩序,违反的是国家对药品的管制销售,其行为正好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

四、办案结果

(2021)新28xx刑初1x号,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

五、办案心得

李律师:该案件经过三次开庭,从夏天到来年冬天,经历了退侦,最终在本年度结束。近一年以来,穿梭在这个案件当中,可以说身心俱疲。办案时,总觉得时间如此漫长,又如此不够用。经历了多次与公诉人出庭的艰难辩论,从重罪七年六个月至十二年的量刑,到更改罪名并要求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好在本案的结果与过程令人欣慰。在各种艰难和压力之下,也有惊喜袭来,人民法院真正做到了公正司法,司法为民,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更改罪名且判决一年六个月,拿到判决那一刻,李律师泪目了,所有的付出在这一刻,都值得!虽然不知道检察院是否会抗诉,但是我们坚信,对于每一个被告人,应当罪当其罚,罪刑法定,因为毕竟自由对于每一个人来说,都是无价的期望的。刑辩逆水行舟,唯有苦中作乐,为每一份希冀而战!如释重负的感觉,就是一种成就、获得与认同感,有关于他人生命的自由,我们作为辩护律师的从不觉得辛苦,一切美好又值得!这也是刑辩律师存在的意义。经过这些事,我相信,我们每个人都有感悟。为自己开心下,为李律师团队小伙伴们对案件的精心准备,认真筹备点个赞 !加油,每一位,我们再接再厉!

张律师:对案件的研究要透彻,综合分析全案的证据,找到准确的切入角度。作为律师我们应当秉承对司法的尊重、对当事人权益的竭力维护。在真相中探寻合理,在混沌中保全善意,辩护人就是在这个痛苦的世界中尽力而为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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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新疆西昭律师事务所李庆红律师为其辩护获轻判

一、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4日,新疆和硕县民警借接到匿名报警电话,称宋某某在库尔勒市某小区贩卖毒品100瓶,后警方立即出警并在嫌疑人住房卧室内查获疑似毒品245瓶。2020年1月5日,本案由和硕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立案侦察,于2020年11月6日被和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和硕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2月11日被和硕县公安局批准逮捕。2021年2月7日和硕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2021年3月9日和硕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后经三次公开开庭审理,最终本案以非法经营罪,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现本案已经审结。

二、办案过程

2021年2月7日和硕县公安局以嫌疑人以盈利为目的,贩卖国家管制精神类药品曲马多的行为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审查起诉,事实认定:嫌疑人向微信昵称为“满月”的人转账28次共计59700元购买“曲马多”后,以每瓶70余元的价格出售给具有贩毒前科的人员。

2021年3月9日和硕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认定被告人以贩卖牟利为目的,实施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曲马多1198.51克的行为,系贩卖其他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过李庆红、张凯博律师不断与公诉机关沟通,从罪名认定到量刑建议方面,申请重新对毒品含量进行鉴定,并检索相关案例向检察院递交,认为本案被告人不足以构成贩卖毒品罪,应根据购买者的实际情况、购买用途重新认定本案曲马多的性质,公安机关的侦察笔录可以认定:本案中所有购买曲马多的人并非为了吸食毒品,都是用于镇痛、止痛,无人购买曲马多的目的系吸食毒品,辩护人以此为切入点,多次向检察院要求将罪名变更为非法经营罪,并始终坚持自己的辩护理念。

2021年4月7日第一次开庭审理时,检察院量刑建议七年六个月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和硕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日向和硕县人民检察院送达变更起诉罪名征求意见函,但和硕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7月4日复函不同意变更起诉罪名。

第二、三次开庭审理时,辩护人补充辩护意见,坚持被告仅构成非法经营罪,从曲马多的双重属性、购买者的实际用途、主观上不知其具备毒品属性、主观恶性小等角度入手,发表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新疆西昭律师事务所李庆红律、张凯博律师在向和硕县人民检察院出具法律意见书中发表如下意见: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嫌疑人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的罪名不持异议,但犯罪嫌疑人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构成坦白,且具有良好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二、本案不排除是公安机关特情引诱的可能性,应予从轻处罚,根据本案卷宗材料,辩护人认为公安机关在侦破案件时不排除特情引诱的可能性,对特情介入侦破的毒品案件,要区别不同情形予以分别处理;三、本案中公安机关查获的“曲马多胶囊”应当按照具体的“盐酸曲马多”含量进行定罪量刑,并建议对查获的“曲马多胶囊”做含量鉴定。公安机关在交易现场查获的“曲马多胶囊”100瓶净重为351.24克,在犯罪嫌疑人家中查获“曲马多胶囊”245瓶净重为847.23克,以上查获的“曲马多胶囊”均为药品的净重,并不能认定为其含有的“盐酸曲马多”的具体含量;四、犯罪嫌疑人宋某某系初犯,没有前科劣迹,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配合办案机关退赃,接受罚款。

辩护人辩护意见如下:1、公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据均不能认定被告人主观具主观上“明知”是毒品的故意,且购买者的意图均是为了治疗,没有用来吸食毒品,无吸毒使;2、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数额低,社会危害性小,如实供述构成坦白;3、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且能够积极退赃、缴交纳纳罚金;4、被告人宋某某涉嫌的罪名应当为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宋某某出售的药品“曲马多胶囊”为合成的可待因类似物,属于经国家药监局批准生产的处方药,临床用于各种中重度急慢性疼痛,如癌症疼痛,骨折或各种术后疼痛,牙痛,关节痛,神经痛及分娩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当中(七)非法贩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行为的定性问题“行为人出于医疗目的,违反有关药品管理的国家规定,非法贩卖上述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后又补充辩护意见:1、结合之前两次开庭,公诉机关出具的指控被告人构成贩卖毒品罪的相关证据,和现在补充的证据均不能证明被告人主观“明知”是毒品的主观故意犯罪。2、以及详细阐述被告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理由,从客观行上讲:被告人的新闻给并未违反国家对药品的管制规定,仅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从主观上讲:虽然被告开过药店,但其销售非处方药的目的是为他人紧急疼痛开处方药不方便,而为他人提供便利,并没有贩毒的故意;从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上讲:被告人破坏的是市场经济秩序,违反的是国家对药品的管制销售,其行为正好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

四、办案结果

(2021)新28xx刑初1x号,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

五、办案心得

李律师:该案件经过三次开庭,从夏天到来年冬天,经历了退侦,最终在本年度结束。近一年以来,穿梭在这个案件当中,可以说身心俱疲。办案时,总觉得时间如此漫长,又如此不够用。经历了多次与公诉人出庭的艰难辩论,从重罪七年六个月至十二年的量刑,到更改罪名并要求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好在本案的结果与过程令人欣慰。在各种艰难和压力之下,也有惊喜袭来,人民法院真正做到了公正司法,司法为民,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更改罪名且判决一年六个月,拿到判决那一刻,李律师泪目了,所有的付出在这一刻,都值得!虽然不知道检察院是否会抗诉,但是我们坚信,对于每一个被告人,应当罪当其罚,罪刑法定,因为毕竟自由对于每一个人来说,都是无价的期望的。刑辩逆水行舟,唯有苦中作乐,为每一份希冀而战!如释重负的感觉,就是一种成就、获得与认同感,有关于他人生命的自由,我们作为辩护律师的从不觉得辛苦,一切美好又值得!这也是刑辩律师存在的意义。经过这些事,我相信,我们每个人都有感悟。为自己开心下,为李律师团队小伙伴们对案件的精心准备,认真筹备点个赞 !加油,每一位,我们再接再厉!

张律师:对案件的研究要透彻,综合分析全案的证据,找到准确的切入角度。作为律师我们应当秉承对司法的尊重、对当事人权益的竭力维护。在真相中探寻合理,在混沌中保全善意,辩护人就是在这个痛苦的世界中尽力而为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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