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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Z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信达律师事务所莫丽冰为其有效辩护,获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

发布时间:2022-01-19 18:37:07 浏览:5432次 案例二维码

本案所有姓名皆为虚构请注意甄别;情节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一、案情简介:

Z某是涉案单位的程序员,在单位内主要负责软件系统的维护,但因其所维护的平台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于2021年12月10日被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其家人向信达律师事务所莫丽冰律师咨询法律意见后,委托莫丽冰律师作为Z某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

二、办案过程:

莫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前往南山看守所会见Z某,详细了解Z某的具体工作内容,分析Z某作为程序员的参与程度。另外,莫律师进行详细的法律法规检索,收集《检察机关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指引》的规定,并且根据此规定制定辩护方向。在案件移送至深圳市某检察院后,莫律师提交详尽的《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并且多次致电检察官表达辩护观点。

三、辩护思路:

经过与当事人的会见以及对案情的分析,莫律师认为Z某在本案中并不符合批准逮捕的法定情形,具体理由如下。

(一)主观上,Z某并没有犯罪的动机,所收取的报酬也符合正常员工的工资收入,属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Z某所从事的软件系统的维护工作属于其正常的工作范围,目的是为了获取劳务对价而非盗取公民个人信息,且Z某并没有将获取的个人信息出售牟利的犯罪动机,也没有将公司个人信息用于经营活动或违法犯罪活动,Z某的主观恶性较小。

(二)涉案软件在Z某入职前就已经投入使用了,由此能得知Z某并没有参与软件的开发过程也并没有从中收取非法利益。追根溯源是因为Z某所在公司根据其公司内部运营的商业营利模式委托第三方专门研发和打磨了一套软件系统,与此相比,Z某只是公司的一名负责维护该系统的程序员,在公司运营中起次要作用。此外,Z某的维护行为合法合规,还对数据进行加密,非但没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还对公民信息进行了保护。Z某对软件系统采集的公民信息的范围以及采集的作用理解符合常情常理,其职位与权限并不能让其得知公司是否存在违规使用公民信息的情况。

(三)Z某是初犯、偶犯,可能被判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没有⼈⾝危险性,没有羁押的必要性,不予羁押不致发⽣社会危险性。

根据《检察机关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指引》关于羁押必要性的审查标准,Z某符合该指引中共同犯罪中的从犯、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以及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依法可以不予批准逮捕的构成要件。

四、案件结果

2022年1月14日,深圳市某检察院对Z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Z某可以顺利回家过年。

五、律师心得

对于单位犯罪中的普通员工,罪与非罪往往存在比较大的分歧,有些员工会被追诉刑事责任,有些员工则不会。在审查逮捕阶段,律师的重点目标是取保候审,因此可以选择搁置罪与非罪的争议,重点抓住符合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去积极争取。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办理过程中,律师可以充分理解和适用《检察机关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指引》,向检察官提出符合该指引的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定情形。

附核心规定:

《检察机关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指引》关于羁押必要性的审查标准:“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1.预备犯或者中止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2.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3.系未成年人或者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4.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5.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6.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7.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8.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9.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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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Z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信达律师事务所莫丽冰为其有效辩护,获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

发布时间:2022-01-19 18:37:07 浏览:5432次

本案所有姓名皆为虚构请注意甄别;情节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一、案情简介:

Z某是涉案单位的程序员,在单位内主要负责软件系统的维护,但因其所维护的平台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于2021年12月10日被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其家人向信达律师事务所莫丽冰律师咨询法律意见后,委托莫丽冰律师作为Z某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

二、办案过程:

莫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前往南山看守所会见Z某,详细了解Z某的具体工作内容,分析Z某作为程序员的参与程度。另外,莫律师进行详细的法律法规检索,收集《检察机关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指引》的规定,并且根据此规定制定辩护方向。在案件移送至深圳市某检察院后,莫律师提交详尽的《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并且多次致电检察官表达辩护观点。

三、辩护思路:

经过与当事人的会见以及对案情的分析,莫律师认为Z某在本案中并不符合批准逮捕的法定情形,具体理由如下。

(一)主观上,Z某并没有犯罪的动机,所收取的报酬也符合正常员工的工资收入,属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Z某所从事的软件系统的维护工作属于其正常的工作范围,目的是为了获取劳务对价而非盗取公民个人信息,且Z某并没有将获取的个人信息出售牟利的犯罪动机,也没有将公司个人信息用于经营活动或违法犯罪活动,Z某的主观恶性较小。

(二)涉案软件在Z某入职前就已经投入使用了,由此能得知Z某并没有参与软件的开发过程也并没有从中收取非法利益。追根溯源是因为Z某所在公司根据其公司内部运营的商业营利模式委托第三方专门研发和打磨了一套软件系统,与此相比,Z某只是公司的一名负责维护该系统的程序员,在公司运营中起次要作用。此外,Z某的维护行为合法合规,还对数据进行加密,非但没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还对公民信息进行了保护。Z某对软件系统采集的公民信息的范围以及采集的作用理解符合常情常理,其职位与权限并不能让其得知公司是否存在违规使用公民信息的情况。

(三)Z某是初犯、偶犯,可能被判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没有⼈⾝危险性,没有羁押的必要性,不予羁押不致发⽣社会危险性。

根据《检察机关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指引》关于羁押必要性的审查标准,Z某符合该指引中共同犯罪中的从犯、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以及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依法可以不予批准逮捕的构成要件。

四、案件结果

2022年1月14日,深圳市某检察院对Z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Z某可以顺利回家过年。

五、律师心得

对于单位犯罪中的普通员工,罪与非罪往往存在比较大的分歧,有些员工会被追诉刑事责任,有些员工则不会。在审查逮捕阶段,律师的重点目标是取保候审,因此可以选择搁置罪与非罪的争议,重点抓住符合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去积极争取。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办理过程中,律师可以充分理解和适用《检察机关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指引》,向检察官提出符合该指引的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定情形。

附核心规定:

《检察机关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指引》关于羁押必要性的审查标准:“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1.预备犯或者中止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2.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3.系未成年人或者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4.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5.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6.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7.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8.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9.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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