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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寻衅滋事案件 律师辩护后“大拘改小拘”——代号菊律师

发布时间:2022-02-08 15:06:32 浏览:6480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份,李某某先后三次在网络上发布跟抑郁症和“ZS”相关的帖子,大概内容是“帮你ZS”“帮你离开这个世界”“第十二个”等涉及自杀的帖子,并跟一名网友聊天,后该网友将聊天内容截频,并加上自己的猜测内容一并发布在网络上,引起了网民的关注和谴责。据李某某讲述,其之所以发布上述帖子,起因是自己想自杀,所以想在网络上寻找有相似想法的网友,一起聊聊,且最后跟其私信的人并不是真的想自杀,最后在网络上造成的影响也是该网友发布帖子,李某某自己发布的帖子浏览量很少。

二、办案过程

当事人被刑事拘留后,聘请代号菊律师为其辩护人进行辩护。代号菊律师多次会见当事人,并跟办案机关沟通,最终“大拘改为小拘”,也就是对当事人只进行行政处罚,最终被无罪释放,与家人团聚。 

三、辩护思路

1、李某某本人发布的帖子浏览量不大,且不属于虚假消息,没有给网络空间造成严重影响。据李某某讲述,其发布的帖子浏览量很少,也属于自己真实想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而李某某发布的上述信息并不属于虚假消息,不属于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

2、在网络上引发关注和评论的帖子,是跟其私信聊天的网友发布的,且该网友也并不是真的想自杀。该网友将聊天内容发布在网络上,引发了网友的关注和评论,才导致了恶劣影响,李某某与其的聊天本来是私密的,因此该网友发布帖子行为造成的后果,不应由李某某承担刑法上的责任。

3、李某某行为也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其他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李某某的行为不符合上述任一情形,故其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四、办案结果

 当事人刑事拘留十五天后,直接发放一张行政拘留通知书,也就是“大拘改为小拘”,最终被无罪释放,与家人团聚。 

五、办案心得 

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询问纠纷来龙去脉,了解案件事实,不要妄自下评判,然后在事实证据与法律规定之间往来比较,一旦发现不符合,要勇敢作出无罪的判断,并坚持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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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寻衅滋事案件 律师辩护后“大拘改小拘”——代号菊律师

发布时间:2022-02-08 15:06:32 浏览:6480次

一、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份,李某某先后三次在网络上发布跟抑郁症和“ZS”相关的帖子,大概内容是“帮你ZS”“帮你离开这个世界”“第十二个”等涉及自杀的帖子,并跟一名网友聊天,后该网友将聊天内容截频,并加上自己的猜测内容一并发布在网络上,引起了网民的关注和谴责。据李某某讲述,其之所以发布上述帖子,起因是自己想自杀,所以想在网络上寻找有相似想法的网友,一起聊聊,且最后跟其私信的人并不是真的想自杀,最后在网络上造成的影响也是该网友发布帖子,李某某自己发布的帖子浏览量很少。

二、办案过程

当事人被刑事拘留后,聘请代号菊律师为其辩护人进行辩护。代号菊律师多次会见当事人,并跟办案机关沟通,最终“大拘改为小拘”,也就是对当事人只进行行政处罚,最终被无罪释放,与家人团聚。 

三、辩护思路

1、李某某本人发布的帖子浏览量不大,且不属于虚假消息,没有给网络空间造成严重影响。据李某某讲述,其发布的帖子浏览量很少,也属于自己真实想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而李某某发布的上述信息并不属于虚假消息,不属于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

2、在网络上引发关注和评论的帖子,是跟其私信聊天的网友发布的,且该网友也并不是真的想自杀。该网友将聊天内容发布在网络上,引发了网友的关注和评论,才导致了恶劣影响,李某某与其的聊天本来是私密的,因此该网友发布帖子行为造成的后果,不应由李某某承担刑法上的责任。

3、李某某行为也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其他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李某某的行为不符合上述任一情形,故其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四、办案结果

 当事人刑事拘留十五天后,直接发放一张行政拘留通知书,也就是“大拘改为小拘”,最终被无罪释放,与家人团聚。 

五、办案心得 

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询问纠纷来龙去脉,了解案件事实,不要妄自下评判,然后在事实证据与法律规定之间往来比较,一旦发现不符合,要勇敢作出无罪的判断,并坚持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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